正策研究 | 「套路贷」不完全分析手册
点击关注「正策法观」,获取更多精彩法律观点
本文系作者原创,欢迎转载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背景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买卖合同」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1
「套路贷」的前世今生
「套路贷」并非这一两年里出现的新兴事物,其实早已有之,至少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在2010年就有存在用这类「套路」实施诈骗的行为。
但当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叫法,而这种犯罪又具备极大的隐蔽性,他们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外衣。
哪怕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也很难识别其犯罪的本质,而大部分公安机关基于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也可能存在为了自己的工作便利,以「经济纠纷」为由将受害人拒之门外。
「套路贷」份子还善于利用自己构建的完整证据链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态度,不愿意过多的介入调查,更不愿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几乎是清一色的支持「套路贷」匪首的全部诉讼请求。
让人民群众更深切的体会到「套路贷」匪首能力,可谓黑白通吃,最后利用公权力来强制执行房产车辆。
走投无路的受害者卖房卖身还债的不在少数,更有甚者最后弄得跳楼自杀、家破人亡。
就是这种放纵和不作为,使原来「个体户」「小作坊」式的初级形态借贷诈骗,慢慢发展成「规模化」「集团化」甚者是「产品流水线化」的新型借贷诈骗。
这类犯罪的日益猖獗甚至已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终于直到2017年有关部门对此给出了说法。
之前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叫法,现在至少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的公检法正式将这种新型的诈骗行为确认为 「套路贷」。
2
「套路贷」终极进化后的完整形态
我们先来看一下一个完整形态下的「套路贷」包含那些「套路」: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出借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与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笔者注:这是为将来的诉讼锁定证据,而被害人借得的所谓全部款项,会在第一时间让被害人取现后,大部分款项会还给到放贷人,而这个取现后还给放贷人的操作就变得毫无痕迹可寻)
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笔者注:这一步通常是在借款合同中签订严格的「逾期还款」条款,或者出借人借故失联不接受还款等手段来实现的)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放贷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期间还会诱骗、逼迫被害人办理「委托卖房公证」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笔者注:每次一次的「平账」都要重复2的过程,在这一步中我们会看到部分专业人士的参与)
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拿着「委托卖房公证」直接变卖房屋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笔者注:软硬兼施中「硬」可能涉及到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性犯罪,「软」主要通过虚假诉讼、公证委托卖房的手段)
上述说的是「套路贷」终极完整形态。
其实这五步当中能做到任意几步的都已经能够在「致富」的道路上「小有所成」,也多多少少构成「套路贷」或者其他犯罪了。
但如果能做足全套那就能够达到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上海高院公布的「套路贷」案例中「借款3000元,最后却赔掉上海一套房子」这样神乎其技的操作。
(案件链接:
http://news.officese.com/2017-9-4/143212.html)
严厉打击「套路贷」
在我看来从政策法规文件层面上,真正做到打击「套路贷」、针对「套路贷」采取措施走出第一步的,不是身处一线的公检法,而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发声
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内容大致是: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笔者注:公证员都长点心,别让「套路贷」再办出来用假身份证或者冒名顶替的公证了)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笔者注:你们这些做「套路贷」的个人和小贷公司别想着拿借款合同到我们公证处来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笔者注:别让「套路贷」拿着我们办出来的公证书去卖被害人的房子)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笔者注:第三条说得还不够清楚,我在补充一句,强调一下,不准办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笔者注:第一条说得还不够清楚,我再补充一句,强调一下,公证员都长点心,办公证书给我查的认真点)
虽然纵观全文没有提到过一次「套路贷」,但在我看来每一条都是针对「套路贷」,几乎堵上了公证员参与「套路贷」的全部口子。
现实中也的的确确存在大量公证员为了收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明知其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去为「套路贷」办理公证。
出台《「五不准」通知》也正是因为公证员参与「套路贷」为虎作伥的情况越来越猖獗,以至民怨沸腾。
在这里夸一夸司法部,已经是各部委中对于「套路贷」反应最及时的部门了。
时至今日我都没有看到公安部、最高院或者最高检发布有关打击「套路贷」的政策或者通知。
上海高院发声
在司法部的「五不准」通知出台不久。
2017年8月28日,在「套路贷」的重灾区之一上海,上海高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表示,上海将从严惩治「套路贷」犯罪案件,当日现场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其中就有知名的「借5000,赔掉一套房」,「借3000,赔掉一套房」的案件,而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其实这种事绝非个例。
2017年10月25日,由上海公检法联合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这是第一份真正对「套路贷」给出官方定义和犯罪定性的文件。
对于这类案件的侦办有着重大意义,换句话说老百姓拿着这个文件腰杆子就硬了,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严打「套路贷」。
笔者还很欣慰的看到这些人都得抓!
沪公通(2017)71号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其它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虽然依据刑法理论,这些人本来就是共犯该抓。但通过工作意见的形式进行明确,无疑能帮助公检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也能让老百姓和被害人一目了然,知道哪些是坏人。
浙江高院发声
上海人民的好邻居,浙江人民同样也面临着「套路贷」的迫害。笔者也曾听说「套路贷」最早就是从浙江传过来的,在上海发扬光大后又传回了浙江。
还是那句话,这类犯罪的日益猖獗,已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公检法也看不下去了。
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
我可以说他照抄了上海的<沪公通(2017)71号>文件,侵犯了著作权么?当然不可以(小普法:《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浙江省公检法参考了上海的文件,并且在此基础上发扬光大,增加了「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我的理解这里的中介包含了给「套路贷」拉皮条的介绍人,也包括帮助「套路贷」出售房屋的房产中介。
划重点!!
2018/6/20
「套路贷」不是高利贷
「套路贷」不是高利贷
「套路贷」不是高利贷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律师理解
在这里我引用部分黄祥青副院长的观点,再结合笔者对「套路贷」的理解。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
「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
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
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
部分「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
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
「套路贷」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套路贷」还有很多可以探讨,比如「哪些人容易成为‘套路贷’犯罪中的被害人」,又比如「做‘套路贷’生意的都是哪些人?」
又比如更专业一点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与定罪」或是「‘套路贷’到底应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但笔者觉得再多的理论都不如实实在在的帮助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给「套路贷」立上个案,或者是端掉一个「套路贷」小团队来的爽快。
今天先就写到这里,以后再续。
李威杰律师代表文章:以案说法 | 律师支招,教你遇到「套路贷」怎么破?以案说法 | 分手了,一起买的「婚房」该归谁?以案说法 | 什么?怎么还有「夫妻共同遗嘱」?